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仓库要求 (一)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仓库要求

法律分析:

1. 针对医疗器械的性能和规定,必须在库内维持温度在1至30摄氏度之间,湿度控制在45至75%之间,确保产品品质。

2. 库房应配备垫仓板等设施以保持地面距离,安装测量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提供避光通风设施,安装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并且配备消防、防鼠、防虫、防尘等安全设施。

3. 仓库应位于无污染源的环境中,保持清洁。库房与营业场所之间应有隔离设施,仓库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4. 如仓库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和处理。质量负责人需填写《医疗器械产品停售通知书》,将问题产品存放于不合格区,并在原因调查清楚后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若涉及假劣产品,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进行监管处理。

5. 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6. 各类养护仪器及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如何加强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管理 (二)

第三条、 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 合法,安全,有效,对首次进入我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卫生耗品首次进入我院的申购程序》及《医疗设备购置及引进制度》中的要求准入;对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对在用设备及耗材每年要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及时更新。 第四条、 对设备及耗材依据《大型设备出入库制度》、《医疗设备维修制度》、《医疗设备报废制度》及《一般医疗器材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装验收、出入库、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5年. 第六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 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七条、 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开展医疗器 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第八条、 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 技术操作规范和 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九条、 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 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并通知设备科按规定进行检修; 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 第十条、 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质控科及委员会,由质控科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维和部队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消毒器械和一 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 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 监测. 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 并进行登记及处理。 第十二条、 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 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 第十三条、 制定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包括商务,技术,临床)使用中 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 临床应 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 以保证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 保障 所获临床信息的质量.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应按照相关规范和医 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 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 公示有关医用设备的 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规格,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十六条、 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 定期对医疗 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第十七条、 对于生命支持设备和重要的相关设备,制订相应应急备用方案.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保障技术服务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当真实记录并存入医疗器械 信息档案. 具体可参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第八条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第九条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第十二条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规定 (四)

为推动医疗器械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保障产品安全有效,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导性下,制定本规定。

医疗器械新产品,特指国内市场上尚未出现或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品种。

国家实行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制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放新产品证书,但证书不作为产品上市的批准文件。

生产企业可在获得证书后申请产品注册。

新产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由批准年份、产品类别、产品品种编码和流水号构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发布公告。

新产品在临床试验前,需提交相关资料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后方能进行临床试验。

申请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需提交产品技术报告、风险分析、查新报告、质量标准、性能自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于5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不批准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申请者,可在收到结论后3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新产品证书丢失,申请者需提供承担法律责任声明、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可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原编号加注“补”字。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手段获取新产品证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撤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医疗器械产品如需在使用现场安装,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泰豪律网的其他内容。